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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及其对我国的反思

作者:      更新:2013年01月28日

  •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及其对我国的反思

    成都杨振之来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之

    北京杨振之来也旅游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蔡克信

       欧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完成工业化的进程,进入后工业时代,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这可以为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提供借鉴,事实上,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对以单体建筑、构筑物等的保护为主。虽然这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文化遗产的重要历史价值,然而,这时的认识是片面肤浅的。仅认识到单体建筑的价值,却未认识到其所依附的整体历史文化区域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的第二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由单体建筑扩大到建筑群、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的保护之中,由对点的保护扩展至对区的保护,这是针对第一阶段出现的对单体建筑周围社会、文化、物质环境等的破坏而产生的修正。由点到区域的保护策略一方面认识到建筑物并非是独立存在,而是与周围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也使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评价由单体建筑质量的优劣变为对整个街区(社区)的历史价值的总体评价。这一保护思想的变化使得更多的建筑被划入保护区的范围。  

       第三次即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特别的和地方化的保护政策。新的政策重点强调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使用来振兴历史文化遗产,使其产生经济收入,为街区的保护和改善提供经济支撑。因此,这一阶段的保护其实质是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更大化的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使其产生应有的经济价值。  

       由以上的三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西方的保护思想由单一的控制性保护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再到在保护基础上文化遗产的振兴;由对单体的保护扩大到区域的保护,这是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断深化、保护的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  

       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首先,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建筑立面的保护。此外,建筑内部在不对整个建筑结构进行改变的情形下,都是可以进行改造的;二是景观段的保护,即之前所述的第二阶段,对象由单体建筑到区域环境的保护,即重要的历史街区,重要的建筑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这与我国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相类似。  

       其次,法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通过对其进行功能置换,使文化遗产得到振兴。如巴黎的奥赛博物馆,就是在废弃的火车站基础上改造而成,在保持原来建筑的整个框架、结构、空间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如今已经成为与罗浮宫、蓬皮杜中心相并列的巴黎三大艺术博物馆之一。  

       再次,坚持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并不拒绝现代创新。虽然法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拥有很多的保护法规与条例,但这并不影响其创新。在文化遗产基础上,常常融现代于古典之中。且在对文化遗产加以利用时,根据需要可对历史建筑进行加建和改建。著名的如罗浮宫外的三个玻璃体金字塔,大的金字塔为博物馆的地下入口,其他两个作为地下展厅。由此,形成地上地下博物馆的组合。三个金字塔在功能上,使观众的参观线路变得更为合理,可以直接去自己喜欢的展厅,而不必穿过其他展厅;在艺术上,也实现了古与今的对话。因此,贝聿铭对罗浮宫的改造不仅仅是地面上矗立着的玻璃体金字塔,还包括了罗浮宫庞大的地下博物馆,这使罗浮宫的文化遗产价值得到了更完美的发挥。  

       当然,在对文化遗产进行改造利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绅士化”,因为这关系到文化遗产社区的活力与生命力。绅士化即低收入的居民或功能被高收入居民功能所取代。为了保证社区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减少绅士化,政府往往通过政策的扶持,鼓励手工业者在遗产区内留下,通过对手工业者的保护达到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如传统的家具业、制革业、首饰业、纺织业等都被保护下来,手工作坊作为旅游景点进行参观;同时建设公寓式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巴黎右岸的马雷保护区的改造就是这样一个成功的典型案例。  

       2.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体制保障

       (1)完善的法律制度  

       法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许多保护性的条例与法规,著名的如法国的“马尔罗法”。通过相关法律确定了政府这一主体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绝对保护权。且为了保证保护区的地位,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级别的列入保护名录,针对不同级别的文化遗产,在保护、改造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如巴黎的第一个保护区马雷街区,在对建筑进行登录时,就分为文物级和历史名录级,而对于较高级别的文物级,政府要求业主与其之间遵守特定的协议,且在维护补贴、税收等方面也与历史名录级享受不同优惠政策。  

       (2)民间保护力量的参与  

       在对文化遗产地区进行旅游规划和开发管理时,常常有各种民间保护力量的参与,如民间保护组织、投资者、学者、当地社区居民、手工业者等。这些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往往在前期规划与后期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共同形成的组织也可以站在多个利益群体的角度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综合保护和开发,最大限度减少各方利益冲突。另外,法国的建筑与规划师制度,同样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发挥重要作用。建筑师与规划师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可以充分行使专家的权利,对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行使保护管理权,且在一定范围内,在用地和建设上也拥有独立审查权,甚至对政府的决策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管理部门也很权威,如文化局、规划局等。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存在两个差距,一是理念的差距,一是做法的差距。理念的差距尤其表现在我国在对文化遗产改造利用中常常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在遗址基础上进行重建时也是坚持修新如旧的原则。无论是修旧如旧还是修新如旧,都是作假,因为无论是现代的材料、工艺还是工匠都无法与古代相提并论。修新如旧常表现在外观形象上的如旧,这从短期来看,可以营造文化环境,吸引游客,增加经济收入。但是从长期来看,从文化的保护角度,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对后人的欺骗,对历史的欺骗。同时,这些原则也限制了当代人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如何在保护文化遗产基础上进行利用,无论是从理念还是做法,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反思。古城和历史街区,恢复活力是最重要的,没有了生活的活力,古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还有什么意义;对古建筑而言,保护固然重要,利用可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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