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论文2016.01.25
将旅游社区纳入到旅游地管理中,从传统的景区管理时代进入到旅游社区管理时代,除了要求各核心利益相关者从主观上转换角色,明确在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中的正确定位外,还必须从管理制度上予以保证,从而确保景区管理真正有章可循。具体而言,可从完善利益协调、监督、信息共享三个维度出发,对旅游景区管理的升级给予制度保证。
由于旅游地大多是以传统民居和古建筑群落及山水自然风光为主要旅游资源的旅游社区,长期以来其价值没有得到合理评估,从根本上导致了旅游开发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严重损害了社区利益。
为此,对各类旅游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全面评价旅游资源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成为旅游地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前提。由政府组织专业评估机构明确利益相关者,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综合评估各类旅游资源,量化其使用价格,以显化旅游资源的资产价值。
旅游资源属公共产品,模糊的产权界定必定引发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将产权明晰化,把收益或损失明确到个人,以旅游资源和资本为纽带,建立对旅游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刺激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总产出。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旅游资源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界定为国家产权、集体产权、居民个人产权三种产权主体。
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的属性一旦被认定,就属国家所有,由各级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人代表,全权负责行使旅游区的开发、管理。
旅游地的民俗、传统文化等旅游资源是社区居民在世代劳动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其产权属当地居民;主题公园、人造景观等由个人或企业集团通过合法投资建造的景点,产权属这些个人或企业。
由于旅游产品的综合性,游客在旅游地获得满意的旅游经历,经营者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决定了所有旅游经营者必须具有一致的目标。因此,旅游地各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形式上形成了新的整体。
旅游地可由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以旅游地为单位,把旅游企业、社区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为一个有机整体,建立一种稳定的利益共享的权益结构,将各利益主体的行动看作是各利益主体之间为争取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分工协作。
这样,通过以旅游地为单位对区内资源进行整合,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保证旅游地持续健康地发展。
对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价,明确界定旅游企业、社区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尽量以明确的标准进行确定,依法规范管理,以便于各主体自觉遵守和相关主体监督。
利益表达就是利益主体向各级公共权利机构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以期得到保护和促进的过程。如通过选举投票、合法的游行集会、媒体的舆论等方式表达诉求和应的关注。利益表达既是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政策的警示器和社会稳定的缓冲阀。
因此,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构建起反应灵敏、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渠道,让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表达出来并予以保护,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各种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作为利益表达机制的有力补充。
利益分配,事关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事关旅游开发目标的实现,事关整个地区旅游的发展。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保障社区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好办法。
利益分配必须破除平均主义思想,与劳动及资本投入直接挂钩,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而且要体现出劳动的差别,拉开档次。旅游企业、社区居民按照资源、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的贡献率进行分配,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收益。
在利益分配时必须重视旅游开发的社会成本,充分考虑开发带来的资源耗减和环境损失,并对之进行支持和补偿;此外还应充分考虑那些未直接参与旅游开发但同样受其影响的社区居民的利益,向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以提高社区对旅游开发的整体满意度。
旅游社区的利益问题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旅游法规,但法律盲区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协调旅游地各利益相关者关系方面更是欠缺。所以必须要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明确规定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目标、性质、内容、权限、程序、途径、机构、组织、职能以及处罚办法等。通过法律来保障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利与内容,以保证社区居民在利益分配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即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社区旅游进行统一管理。一方面,应由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区域内所有旅游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整体效用,减少内耗;另一方面,由政府牵头组成景区旅游利益协调委员会,或民间自发组成相应的非政府组织,相关利益主体都有代表参加,以确保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政策法规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但如果里面的相关规则不能被受众所领会,就无法得到正确的执行。因此,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借助多种途径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宣传和讲解,使其能正确领会其中的内涵和意义,规范其行为。
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才能激发出利益主体的积极能动性,更多地投入到景区经营中。如在景区内广泛开展“文明经营户”、“优秀员工”和“游客最满意商铺”等评优评佳活动,对合法经营、为景区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景区旅游企业、组织、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采取减免税收等激励措施,帮其获得成本和品牌方面的优势。
旅游开发必定会改变社区现有的利益结构,使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此,必须形成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对于合法合理的那部分利益进行补偿,来保障其基本利益,以提高旅游景区经营的公平程度,促进旅游社区的全面发展。
首先是建立健全景区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因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岗位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基本制度。考虑到社区对旅游的重要贡献,及旅游给社区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因此极有必要完善社区的社保制度,建立一笔专用资金用于保障景区员工、居民及其它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以达到缓解矛盾,促进旅游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其次是对顾全旅游地整体利益,而牺牲了自身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补偿。如对当地居民的土地和旅游资源征用给予经济补偿,为居民提供发展替代型经济,为其提供科研和技术扶持;为保护社区生态环境而投入更大生产成本的企业给予补偿,减免其税收,给予优惠政策等。
(编辑:张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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