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也关注2015.10.29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让旅游“有法可依”。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对旅游发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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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旅游相关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为行业发展提供规范和保障。
围绕国家核心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各省该如何推进,怎样完善?
旅游行业发展迅猛,各省如何应对市场需求?
近日,《浙江省旅游条例》审议通过,受到广泛关注。那么,其他省份的旅游条例在今年又有哪些新变化呢?本期我们一起来盘点本年度各省旅游局出台及修订的旅游条例,看看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亮点。
《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
叫停不合理低价游落实带薪休假制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叫停了不合理的低价旅游,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做出了规定,还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并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该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合理低价旅游被叫停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强制购物算违法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规定: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
《条例》首次将民宿概念植入国内法律法规中,赋予民宿法定地位。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江西省新旅游条例出台
大力培育旅游支柱产业
8月17日,江西省正式发布新的《江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鼓励运用乡村生态景观、生活环境、生产场景以及文化古村、传统村落、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引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创建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
《条例》里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旅游业管理,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
新《辽宁省旅游条例》实施
旅游强省建设再添新动力
8月1日,新《辽宁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5条,主要就旅游促进与发展、资源保护与开发、权益保障与经营、安全与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交通规划
条例第9条提出:省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省路网规划,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统筹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配套基础设施。
▍旅游资源和保护
条例第18条确立了指导理念,即“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
▍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条例第40条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
▍旅游诚信体系
条例第45条提出,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诚信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和违规企业及个人名单。
河北新修订旅游条例
欲打造京津冀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
河北省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对接京津旅游市场的天然互补优势,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北京、张家口成功联合申办2022年冬奥会,都为河北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构建京津冀大旅游格局
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草案)》特别强化了构建京津冀大旅游格局,规定:加强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构建京津冀大旅游格局,打造京津冀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加强交通建设
针对河北旅游交通建设薄弱,对旅游业发展制约明显的问题,《河北省旅游条例(草案)》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措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的景区公路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景区票价保持合理稳定
针对群众关注的景区景点门票价格问题,《河北省旅游条例(草案)》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景区票价,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游客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
强化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7月28日,《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次品等,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等。
▍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强调旅游安全
此外,长江沉船事件发生后,不少老年游客开始为出游的安全担忧。对此,草案单列一章讲“旅游安全”,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此外,住宿、旅游景区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陕西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不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
9月28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旅游者、经营者和政府职责的法律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增加了乡村旅游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旅游者应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对于旅游者,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旅游者应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景区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针对一些地方盲目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服务水平低,给自然和人文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和破坏的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应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服务
关于旅游经营与服务,条例规定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服务;不得索取小费或收受回扣;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广西旅游条例第二次大修
跟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是条例继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订也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
▍进店购物受骗 旅行社需担责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者短斤少两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可以收
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
▍旅游电商欺诈,最高拟罚5万
网络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项目如扰民,或将事前听证
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公示最大承载量 提醒游客别扎堆
景区应当及时发布承载量信息预告。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警示,并采取疏导、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河南省旅游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景区票价严控 不得“超载”
7月29日,《河南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八年之后迎来首次修订。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与此前不同的是,《条例》突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严控票价
响应社会呼声,《条例》对票价上涨作出规定:由政府定价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景区规模、等级、服务项目等,科学合理核定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旅游景区可依法自行决定下调门票价格。
▍景区不“超载”
修订《条例》要求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处置预案,对旅游者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福建提交“旅游条例草案”
拟从8方面促进旅游发展
7月14日,《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8个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智慧旅游发展;
▍二是加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支持开辟新航线,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
▍三是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四是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鼓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保证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需求;
▍六是扶持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发展购物旅游;
▍七是鼓励体育竞赛活动与健身休闲、旅游活动相结合;
▍八是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放开“金马澎”导游跨境执业和鼓励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促进旅游人才流通等多方面做出规定,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方面作进一步探索,体现特殊的对台优势。
《四川省旅游条例》立法调研论证
法律、战略、实际需求三结合
2015年初,四川省政府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正)》列入了2015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论证项目。
在坚持与贯彻落实《旅游法》相结合、与新常态下中国旅游发展的515战略相结合、与四川省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健全旅游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安全保障机制、旅游规划编制实施效果评估、旅游目的信息共享及发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重点针对旅游虚假广告宣传、零负团费、强迫诱导旅游购物等)、旅游新业态监管(网络在线旅游、自驾游等)、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及转办、导游薪酬体系建立、旅游景区开放及规范管理等旅游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在深入对比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并起草形成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正草案初稿)。